今日社評
  本報特約評論員
  建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並真正推行,確可推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有效阻止腐敗分子利用假名、匿名賬戶隱瞞、轉移腐敗所得,增加腐敗的成本和風險,對於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產生積極作用。
  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由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編製完成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簡稱《綱要》)已上報國務院,獲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根據綱要,以政務、商務、社會、司法等四大領域為主體的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實現了社會信用的全面覆蓋。(相關報道見B1版)
  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興。揆諸現實,我們似乎正面臨誠信斷層、信用貧困的尷尬時期,不少人特別懷念古典時代的誠信故事。誠信固然是傳統美德,但古典誠信是基於熟人社會的一種道德自律,具有地域性,缺乏普遍性,與今天市場經濟中的誠信不可等同。更關鍵的是,傳統的誠信多是強調道德層面,今天我們已經將其提升至法律層面。
  《綱要》涉及政務、商務、社會、司法四大領域的誠信建設,將政務誠信放在最前面,既用心良苦,又契合誠信的演繹邏輯。政府誠信是社會信用的“定盤星”,信用是政府的一種基礎性執政資源,必須倍加珍視而絕不能虛耗透支。如果政府不做誠信表率,其他方面的誠信就失去依恃。
  早在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就提出建設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黨的十八大對誠信建設提出了更具體、更全面、更高層次的要求——深入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的教育和治理,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共享,推動建立自然人、法人統一代碼,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再聯繫此次《綱要》提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個階段目標,每一項工作都明確了牽頭與配合的中央部委,權責清晰,可明顯看出這次要動真格,要有條不紊地推進,通過法律設計保障信用體系貼地而行。
  以“讓失信者寸步難行”為例,這可從各地正普遍曬“老賴”得到佐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在官方網站推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系統,不少“老賴”受到極大震懾,主動償債履行義務。目前,各地致力於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實行公開曝光,如果“老賴”違反限制令而大肆消費,將被依法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當失信的成本遠遠大於失信的所得,誰還敢以失信為能事?
  按照《綱要》規定的時間表,2014年6月底前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方案。此舉的意義在於,當每個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有了唯一的信用代碼之後,各項信用信息的整合就具備可行基礎,當前信用信息種類多、發佈廣、整合難、處理繁的局面將會得到有效化解。簡言之,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一查便知。由此,便帶給公眾更多的冀望,比如在助力反腐方面,就帶來了很大的想象空間。
  建立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並真正推行,確可推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有效阻止腐敗分子利用假名、匿名賬戶隱瞞、轉移腐敗所得,增加腐敗的成本和風險,對於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產生積極作用。當然,前提是要打破信息孤島,實現信息共享,併在不侵犯公民隱私的前提下予以公開,這樣既便於監管部門獲悉,也利於公眾監督。公眾所要監督的不只是官員的信用信息,還包括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等方面的信息,一旦制度平臺確立並開放,政府瀆職、司法腐敗以及官商勾結等行為將受到有效遏制。
  國家誠信增加一分,法治就前進一步,反過來說,實行法治的進程,實質上就是建設國家誠信的過程。現代意義上的誠信建設我國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只要我們抓緊推進信用立法和信用體系建設,以構建《綱要》為基礎,立足法律規束,強化政府帶頭和公民參與,必能為打造誠信國家奠定堅實根基。  (原標題:信用體系建設帶來怎樣的“反腐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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